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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顺平台:教育部,严厉打击虚假宣传、买卖生

来源:天顺娱乐日期:2022/04/18 浏览:
天顺平台:当前,针对高校存在学历继续教育办学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校外教学点设置条件和程序不完善、盲目扩张现象突出、监管不严、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不高等问题, 教育部近日印发《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和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的设置和管理作出规范要求。
 
第一,压实主体责任。强调校外教学点是高校高等教育的支撑和服务延伸,其教学和管理状况直接反映了一所大学的办学质量,直接关系到其品牌美誉度。要求高校高度重视校外教学点的设置和管理,压实办学主体责任,引导校外教学点落实教育教学相关环节,加强教学过程监管和纪律约束,严格管理招生宣传、学籍、收费和资金使用,确保校外教学点在学校治理能力范围内有限设置,并能管好。
 
二是严格控制数量范围。要求高校认真研究、合理规划校外教学点布局,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数量,慎重选择设置单位。引导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减少校外教学点。指导地方高校在省内设立校外教学点,不跨省招生。限定设置单位范围,引导高校优先选择办学条件好、管理规范、支持有力的单位合作设置校外教学点。
 
第三是明确条件程序。明确教育行政部门、高校、设置单位之间的职责分工。各地高校根据《校外教学点设置指引》开展校外教学点的设置和备案工作。各地可根据本省实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本省校外教学点管理要求,对高校报送的校外教学点备案材料进行严格评审,重点审核程序是否规范、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办学条件是否达标、开设的专业是否与当地人才培养需求相匹配。
 
四是加强监督管理。要求高校将校外教学点建设纳入校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归口管理,定期对校外教学点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堵塞风险漏洞。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已备案的校外教学点的日常监管和质量监控,建立健全校外教学点准入、评估、奖惩、退出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线上+线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开展联合惩戒,联合其他相关部门严厉打击虚假宣传、买卖生源、以考代学等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起,各地高校按照《校外教学点设置指南》开展校外教学点设置和备案工作。对已备案但不符合《通知》要求的校外教学点,给予两年过渡期进行整改。下一步,教育部将继续推动各地高校严格规范校外教学点管理,确保相关要求落实,促进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服务全民终身学习。
 
以下是通知的全部内容。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教育继续教育的通知
关于校外教学点设置和管理的通知
教学办[20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直属高等学校,国家开放大学: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办好继续教育的决策部署,严格规范校外教学点(函授站、业余时间点、校外学习中心和开放大学系统外设立的学习中心等)的设置和管理,,统一规范地称为校外教学点),促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和管理的重要性。校外教学点是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为满足高等教育教学需要,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与其他校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设置单位)合作,依托设置单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的场所。开展招生宣传、线下指导、学习指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是高校举办高等教育的支撑和服务延伸。各地各高校要充分认识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和管理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科学布局,加强教学过程监管和惩戒,确保设置限制在高校治理能力范围内,管得住管得好。
 
二、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的数量和范围。高校要合理规划校外教学点布局,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数量,根据自身办学定位、优势特色、发展规划和监管能力,以及当地人才、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审慎选择设置单位。中央直属高校特别是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要以“一流”为重点,主动减少校外教学点。确需设置的高校要做好总量控制。原则上数量只会减少不会增加。中央直属高校可以跨省设立校外教学点,具体由教育部会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原则上应在其省级行政区域内设立校外教学点。承担对口帮扶、行业紧缺人才或列入“双一流”建设计划的地方高校,可通过相关程序跨省设立校外教学点,开设相应优势专业。设置单位原则上应为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成人高校、开放大学以及行政机关和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事业单位。如果确有必要,高校也可以在有内部培训机构的大中型国有企业设立校外教学点,但只能在企业内部招收员工,不能面向社会招生。高校要将校外教学点纳入管理,开展合作办学,如上门教育。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预留条件好、管理规范、成人文教实施保障有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三年以上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作为其设置单位,总数只减不增。
 
第三,压实高校的主体责任。高校要坚持公益性原则,将高等教育继续教育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将校外教学点建设纳入学校党委重要议事日程,明确高校与设置单位的责权利。要统一归口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联合学校财务、审计、教务、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巡视检查、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定期开展校外教学点检查评估,及时堵塞风险漏洞。对违规或不符合办学要求的校外教学点,要及时整改或撤销。对停止招生或被撤销的校外教学点,高校要会同设置单位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稳步完成注册学生培养任务。高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合作,不得纵容“设外点”等违法行为。支持和引导有条件的高校通过学校本部集中面授和网络授课相结合的方式,直接举办非全日制继续教育。
 
四、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校外教学点的责任和要求。高校应当制定专门的管理规定,通过与设置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对校外教学点进行约束和管理,并在合同中明确校外教学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中止合作协议的情形。高校要引导校外教学点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高校、设置单位的相关政策和制度;配合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和学生注册;配合相关教学组织,学生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要求,配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做好导师和助教的推荐和管理工作;负责工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应急预警机制;完善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定期对所承担的辅助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并配合高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检查。
 
第五,落实教育教学各个环节的要求。高校要根据国家专业教学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指导校外教学点落实教学计划和要求,改善相关教学条件。要配备与校外教学点学生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和导师队伍,定期组织校外教学点教学管理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专业培训。授课教师应全部为高校专任教师或正式聘用的兼职教师;导师由高校选派,也可由校外教学点推荐后由高校选派。国家开放大学的讲师由本部和分校正式聘任,导师可由分校选聘。教师应当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职业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严禁不具备高等教育基本教学能力的人授课或家教。高校要严格学科审查和考勤,严格毕业要求。对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未在规定学习期限内完成学业、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应及时给予退学处理。高校要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和服务,保证全程指导和全员把关。原则上本科都要回复;要严肃处理论文抄袭、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严把学位授予关,完善人才培养质量过程监管制度。
 
六、加强招生宣传和学籍管理。高校要加强招生广告的宣传和管理,招生简章等资料由学校统一发放。校外教学点未经高校法人授权,不得自行开展招生宣传,不得虚假承诺、夸大宣传或委托其他组织(个人)代为做招生宣传;不得提供“注册”、“学习”、“考试”等非法托管服务;不得跨省招生和宣传。高校校外教学点学籍注册统一管理,所有学籍档案必须由所在高校保管。
 
七、加强收费和基金管理。高等学校继续教育的所有收入应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挤占、挪用或者坐支。高等学校不得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不得超标准收费。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单位和校外教学点收取费用。学费应全额直接支付到学校财务账户,严禁未支付前自行分配。高校拨给组建单位的工作经费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学生学费总额的一半。兼职教师、导师的班费、劳务费等酬金由主办高校财务部门统一支付。国家开放大学校外教学点教师的报酬由总部和分校财务部门支付。
 
八、完善校外教学点分级管理制度。教育部负责制定全国校外教学点宏观管理政策,协调指导全国校外教学点的设置和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政策制定、统筹规划、备案管理、监督检查;负责配合其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跨省地方高校设立校外教学点工作。负责高校校外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和管理。设置单位负责配合高校对校外教学点进行日常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根据《校外教学点设置指南》(见附件),严格规范校外教学点的设置。
 
九、强化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校外教学点的设置和管理纳入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日常管理。各地可根据本省实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本省校外教学点管理要求,对省内各设置单位开设的校外教学点和专业数量做出上限规定,统筹规划省内校外教学点布局。要严格评估高校报送的校外教学点备案材料,重点审核程序是否规范、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办学条件是否达标、开设的专业是否与当地人才培养需求相匹配。对已备案的校外教学点,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和质量监控,组织开展例行检查、“双随机”抽样检查和专项评估,建立健全校外教学点准入、评估、奖惩、退出和责任追究制度。要联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虚假宣传、买卖学生、替考等违法行为。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线上+线下”协同工作机制,开展联合惩戒。如果校外教学点存在违规办学、校外教学点秩序混乱、恶意抢生源、搭车收费牟利、教育质量低下、管理混乱、变相文凭交易、履职不力等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部对高校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校外教学点、责成高校暂停或停止继续教育招生等处罚。,并将相关设置单位列入“黑名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加强组织实施。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2年12月底,各地各高校暂停新增校外教学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对现有校外教学点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和整改。2023年1月起,校外教学点的设置和备案按照《校外教学点设置指南》执行。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已备案但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校外教学点,可从2023年起给予两年过渡期进行整改。过渡期内,停止招收新生,但可为原注册学生提供学习支持服务。过渡期结束后,仍不符合相关要求且未完成重新备案的校外教学点予以撤销,其注册学生的学习支持服务由所在高校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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